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92号
申请执行人:***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何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5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新执25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指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04432393.52(其中执行标的103724236.09元、诉讼案件受理费536496.43元、执行费171661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丁 悦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艾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