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知识产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惠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西街9号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祥意麒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展览馆北路甲五号永安宾馆1号楼17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方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北京祥意麒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25万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北京祥意麒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银行账户、房产及车辆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东方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北京祥意麒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均无房屋所有及车辆所有权登记记录、无对外投资;二被执行人分别开立一银行账户,存款数额分别为人民币372.24元及人民币44.09元,可不扣划。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东方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享有《***传奇》及《***》两部影视作品的版权,本院经核实后已予以查封,但该财产价值无法确定,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限制高消费。目前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东方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北京祥意麒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尚有人民币1225万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