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09民初3470号
原告:***,男,194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0823038Y,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惠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诉被告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原、被告申请自行和解两个月,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同意本案审理期限届满后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本案依法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鉴定费用36800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9日,被告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在原告房屋一侧用挖掘机挖土施工,挖掘前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从而造成房屋墙体下沉、墙面开裂的后果。对此被告不但没有停止施工,反而又进行了第二次挖掘,致使损害愈加严重。当时村委会领导查看了现场,找来施工方领导协调未果,约定第二天继续协商,然而第二天被告没有到场,原告无奈之下向“110”报警,所前派出所警官到现场并通知被告,对原、被告双方做了笔录。此后,派出所、村委会出面进行调解,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意见不一,调解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华数公司辩称:一、被告施工不会影响原告的房屋墙体下沉、墙面开裂。理由是,被告施工所挖泥土只是表土层,并没有挖深沟挖宽沟,被告所挖的浅土表层仅20厘米深、30厘米宽、1.5米长,为埋入户光纤所挖的浅沟,且该浅沟垂直于原告墙体,要把光纤布入户内,只能这样铺设。如果这样的浅沟也要致使原告的墙体下沉,墙面开裂,那只能追究原告自己所建房屋的质量问题。况且每户人家入户光纤都是这样铺设线缆的,为什么偏偏仅原告一户房屋地基下沉、墙面开裂?从鉴定结论可以看出,,地基实际没有下沉二、被告施工当天就用手机拍下墙面照片,照片显示墙面己有裂缝,说明墙面的裂缝早已产生,并非被告施工造成,即使施工造成墙体下沉、墙面开裂也不至于当天就会有这么明显的裂缝产生。三、原告在被告施工以后,又在已有裂缝的墙体上增加了一层,所增加一层的重量负载在早已开裂的墙体上,导致裂缝加深加宽加长,其后果完全是原告自己随意加层所造成的,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四、当时村委会、镇政府、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为减少矛盾,息纠纷求和谐,要求被告予以适当补偿,所以被告为了息事宁人,也愿意适当补偿一万元左右,但原告不顾事实,开价过高,要求赔偿20万元。被告认为该开裂墙缝与被告浅表挖土无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要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高速公路拆迁户安置区建房协议1份,拟证明原告原来房屋由于建高速公路被拆迁的事实;
2.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1份,拟证明原告房屋被拆迁之后,经村镇主管部门同意,1998年底在原址上建造了新房的事实;
3.证明1份,拟证明呈报表上原告名字写成了“***”,与原告***系同一人的事实;
4.照片6张,拟证明原告房屋受损的情况;
5.【(2018)杭萧法委鉴第505号】司法鉴定报告1份(含相关附件),拟证明由于被告施工行为造成原告的房屋墙体开裂及下沉,被告的施工行为与原告房屋破损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
6.所前派出所对***和***的询问笔录各1份,拟证明被告施工造成原告房屋墙体开裂之后,原告报警,各方进行调解的情况;
7.银行业务回单1份,拟证明原告为本案鉴定事项向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36800元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因本案是赔偿案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4,被告施工之前也拍摄了照片,显示在被告施工之前原告房屋已经有裂缝,故对原告照片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部分关联性提出异议,鉴定报告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没有具体到多少比例,1%、10%、20%都可以说,关于鉴定项目,都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之内,在允许范围之内的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原告房屋墙体在被告施工之前已有裂缝,不可能像照片显示的这么宽、这么深,而且照片中可以看出不是新的裂缝,是原有的旧裂缝;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作为利害冲突的双方,各自阐明了自己的观点,是否具有关联性,由法庭酌情认定;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要求被告承担的关联性有异议,因为鉴定结论中的几个项目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至于施工行为对裂缝等的产生和发展有一定因果关系,但鉴定报告没有确定具体的比例,如果有责任,也应按照该比例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上述证据1-3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对证据4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是否与被告施工有关联,本院结合司法鉴定报告予以综合认定;证据5系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形成的鉴定报告,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证据6,形式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证据7系为案涉鉴定支出的鉴定费用,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材料。
本院在庭审中依职权出示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函、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终止鉴定函、浙江**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鉴定退回通知书[(2019)浙华造鉴01-01号]各1份,以证明案涉鉴定相关事宜。
经质证,被告没有异议。原告质证认为:对于终止鉴定函,原告认为已一次性缴纳了鉴定费,鉴定机构应该把原告申请的几项鉴定事项都做鉴定,但鉴定机构仅仅做了其中两项,所以原告不同意继续交后续的鉴定费;对于司法鉴定退回通知书,因为该公司不具备鉴定资质,所以终止了鉴定并退回;对于函,这个函原告没有收到,主要说明裂缝的产生、发展与被告施工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但是无法确定比例关系,实际上是对证据5的鉴定报告的一个说明;对上述3份材料的三性均无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该3份材料系本院委托鉴定过程中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确认具有证据效力。
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在萧山区所前镇祥里王村果园路37-20有自建楼房1幢,为三层砌体结构,一层北侧为营业用房。该房屋系原告户于1998年12月份经村镇两级组织批准农村私人建房,至1999年农历三月份建成。
华数公司是萧山区所前镇祥里王村电线上改下工程的施工单位。2017年9月17日上午,被告华数公司下属施工队工作人员为埋设入户光纤贴近用户房屋墙角挖掘地表浅沟,在原告上述房屋室外东北角就路面混凝土浇筑体采用挖机破拆作业时,不慎将原告房屋东北角的墙角挖破了一角,原告知悉后赶到现场,联系村干部要求处理,后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所前派出所报警。当时经所前派出所民警、祥里王村村委会干部协调,原告以房屋墙角被挖破、房屋墙壁有了裂缝、家里装修被破坏为由,要求施工方赔偿50万元,施工方不同意,调解无果。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原告未经审批在原有三层房屋的顶层又加建了一层。
2018年5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在诉前向本院申请对原告房屋受损程度、被告施工行为与房屋受损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房屋修复费用委托相关评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对原告房屋受损情况及程度、被告施工行为与该房屋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9年5月20日,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2018)杭萧法委鉴第505号】司法鉴定报告,载明其对萧山区××镇××村××组××房××幢的裂缝情况进行了查勘,具体房屋裂缝查勘情况(表4.1)为:1.一层卫生间(楼梯下部),板底粉刷空鼓,两侧边南北向开裂,中间无规则裂缝;2.二层东北房间,石膏阴角线脱开、开裂;3.二层西北房间,石膏阴角线脱开、开裂;4.二层东外立面,北端南高北低斜裂缝1条;5.一层北侧营业用房,预制板与现浇构件间出现裂缝。根据现场查勘情况,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5.3款,案涉房屋主体结构目前未发现构成危险点的裂缝,房屋整体倾斜率均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允许范围内(4‰)。对房屋受损原因分析为,目前房屋主要受损为表4.1所列的裂缝等情况,华数公司的施工行为对以上裂缝等的产生和发展有一定的因果关系。2019年7月16日,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就本院要求的修复方案等情况发函作补充说明,针对上述表4.1所列1-5项具体房屋裂缝查勘情况提出修复建议如下:裂缝1建议楼梯休息平台板底粉刷清除干净后重新粉刷;裂缝2、3建议四周石膏阴角线拆除换新,墙体重刷;裂缝4建议二层北侧裂缝范围内马赛克拆除换新;裂缝5建议房屋内进行墙体重刷。关于原因力大小,鉴定报告表4.1所列的裂缝等情况,华数公司的施工行为对以上裂缝等的产生和发展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无法确定具体的比例关系。原告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用36800元。此后,本院又委托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上述鉴定修复方案,对原告受损房屋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2019年7月10日,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本院上述委托鉴定事项作出《终止鉴定函》,以提供的鉴定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且未能补充鉴定材料,致使鉴定无法进行为由,终止鉴定。在此次委托鉴定过程中,原告作为鉴定申请人,未按鉴定机构要求交纳修复费用评估的鉴定费。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本案中,被告的施工人员在贴近原告屋基的路面采用挖机实施破拆作业时,将原告房屋东北角的墙角挖破了一角,该损害后果与被告有直接因果关系,显然是被告施工不慎造成,对此处损害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原告的房屋存在裂缝等情况,依据【(2018)杭萧法委鉴第505号】司法鉴定报告的意见,司法鉴定报告所列(表4.1)的裂缝等的产生和发展与华数公司的施工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无法确定具体的比例关系。本院认为,结合案涉房屋系原告自建房且至被告施工时已建成达18年,相关照片显示部分裂缝为老旧裂缝,原、被告发生案涉争议后提起诉讼前原告未经审批在案涉房屋顶层加建一层等事实,鉴定机构查勘后列明的具体房屋裂缝查勘情况(表4.1),其中第4项裂缝在东外立面,与被告施工位置接近,被告的施工行为对该裂缝的产生和发展,原因力方面影响较大,至于其他4项裂缝或者空鼓均在室内,与被告破拆作业点相对较远,且裂缝可见陈旧状态,该裂缝是否因被告的施工行为而产生难以确定,按常理判断原因力的关联极小。案涉房屋的裂缝等情况,经鉴定未发现构成危险点的裂缝,其整体倾斜率均在标准允许范围内,因此,上述裂缝影响美观但尚不构成房屋使用的危险。综上分析,司法鉴定报告中表4.1所列的原告房屋裂缝等受损现状,与被告的施工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但不排除有原告房屋老旧,自建房建造装修质量较差,原告违规在楼顶加建一层加重负荷等因素的影响。至于原告诉称的被告施工造成原告房屋墙体((地基下沉的损害后果,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实施路面挖掘破拆作业,应当评估破拆产生的震动对周边老旧房屋的影响,贴近民居作业更应谨慎控制间距以防损坏民居,被告在案涉破拆作业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原告房屋一定程度的损坏,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负有证明其合理损失的举证责任,但其在鉴定过程中提供的鉴定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且未能补充鉴定材料,也未按规定交纳评估修复费用的鉴定费用,导致未能就修复费用进行评估,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合理损失,故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200000元缺乏依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但鉴于原告的损失客观存在,另鉴于被告在庭审中表示愿意补偿原告15000元,本院根据原告房屋受损程度、原因力大小、修复方案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受损的修复费用25000元。关于原告为确定案涉事故受损情况及修复方案支出的鉴定费用36800元,根据鉴定的必要性及鉴定结论体现的因果关系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部分鉴定费15000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根据客观事实酌情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房屋损失25000元;
二、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鉴定费15000元;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2元,减半收取计2426元,由***负担2016元,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负担410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