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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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9430号
原告:***,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德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0823038Y,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惠北路3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案涉纠纷已解决,故不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