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执异40号
异议人:***,男,1977年4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祥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祥荣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惠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西街9号5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祥意麒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展览馆北路甲五号永安宾馆1号楼17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北京祥意麒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京01执8号]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