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1民初1813号
原告:合肥通用变压器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组织机构代码14926300-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辰,长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吴山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吴山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滁州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62933344C。
法定代表人:桑玮。
原告合肥通用变压器厂诉被告滁州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通用变压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