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3民初10873号
原告:四川益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铁十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益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某甲公司、被告中铁十某乙公司、第三人中铁十某丙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