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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益某公司、中铁十某甲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3民初10873号 原告:四川益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铁十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益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某甲公司、被告中铁十某乙公司、第三人中铁十某丙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