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杨某某、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105民初1408号 原告:杨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宁夏北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宁夏北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宁夏新建设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后,杨某某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