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华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02执474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2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87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7038.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聂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