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602民初3447号
原告詹伟景,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安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占正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伟景与被告福建安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伟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詹伟景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