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民终3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安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航毅广场丙幢25F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4305344U。
法定代表人:占正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玲萍,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安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602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福建安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收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书后,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未获批准,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安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洪丽萍
审判员 易惠莲
审判员 林 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林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