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2301执3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汇源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安源盛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身份证号:***。
本院在执行新疆汇源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安源盛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2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7,718元,已执行标的70,468元,未执行标的67,25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在履行70,468元义务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延期还款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从2021年3月30日前将剩余案款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301执344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