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01民终6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28号1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598938449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影(海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椰海大道100号长影生态文化产业园票务区2号楼二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053248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时讯公司)与上诉人长影(海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影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105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时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4)琼0105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有关利息的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长影公司向中时讯公司支付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7196297.6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2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完毕之日(暂计到2024年1月9日为437055.14元);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长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长影公司应在2022年5月12日起向中时讯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长影海南生态文化产业园中国区、德国区、英国区、票务区、西班牙区弱电智能化系统项目补充协议(一)》第4.1.4“乙方完成本项目合同范围内建设内容,且通过项目验收,完成竣工结算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第4.1.6质保期付款中约定“在以下条件均成就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等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本合同总价的余额给乙方(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金、违约金及赔偿金);4.1.6.1乙方已完成的本项目合同范围内所有建设内容,通过要求的各类测评和甲方组织的验收和最终的竣工验收;。.。.。.4.1.6.1乙方已向甲方提交款项申请手续并经甲方审核通过。”涉案项目于2019年4月1日已完成竣工验收,项目工程质保期结束时间为2021年4月2日。2022年4月12日完成上述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根据协议约定,竣工验收阶段长影公司应向中时讯公司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工程款,但因质保期已过,长影公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即从2022年5月12日起向中时讯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应从2022年5月12日开始计算。二、开具发票只是中时讯公司的附随义务,按照中时讯公司最后一笔工程款项发票开具时间来计算长影公司应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有失公平。在涉案工程合同履行中,工程已完成验收结算且过了质保期,长影公司作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主要义务,即向中时讯公司支付工程款。即使双方有约定应先行开具发票后长影公司付款,也不能成为长影公司不履行付款的抗辩理由。而且涉案项目于2019年4月1日已完成竣工交接,至2020年12月中时讯公司已开总计金额为2200万元发票给长影公司,长影公司对涉案项目的最后一笔付款时间在2020年1月,总计付款为15575000.01元。直到2022年4月12日上述工程项目的完成审定金额为22,771,297.66元的结算审核,长影公司欠付中时讯公司工程款7196297.65元,而中时讯公司只有金额为771,297.65元的发票未向长影公司开具。该发票在2024年7月29日已开具。综上所述,中时讯公司认为不论是从合同约定还是双方履行义务的对等性来看,以中时讯公司最后一笔工程款发票开具时间来做为长影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起算点有失公平,长影公司应从2022年5月12日起向中时讯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恳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中时讯公司的上诉请求。
长影公司针对中时讯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2022年5月12日并不满足款项支付条件故不应以此起计算欠付利息。依据双方签订的《长影海南生态文化产业园中国区、德国区、英国区、票务区、西班牙区弱电智能化系统项目合同书》4.1.4约定“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及相应的成果资料,并按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否则,甲方付款时间及付款义务相应顺延,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中时讯公司时至2022年5月12日都一直未能开具足额发票,导致无法满足付款条件,所以才未付款。直至2024年7月29日,中时讯公司才向长影公司开具剩余发票,故利息起算日期不应从2022年5月12日起。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前提下,开具发票时间应认定为合同付款期限。如未明确开票与付款的先后顺序,开票仅是合同的随附义务,但双方在《长影海南生态文化产业园中国区、德国区、英国区、票务区、西班牙区弱电智能化系统项目合同书》中4.1.4中“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应成为双方支付款项的期限。因双方明确约定需开具发票,故应坚持诚信原则,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将开具发票作为付款时间符合双方的意思自治,并未违背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平原则。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依法驳回中时讯公司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长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中时讯公司该项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中时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涉案项目存在明显的工程质量缺陷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质量问题,不应受到质保期的限制,中时讯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因此一审判决存在明显的事实及法律认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中涉案项目根据竣工图纸显示,本应分别进入票务室外2#号箱及票务9#楼的广播,中时讯公司在施工中均链接在票务区室外1#箱,此举使票务区1#室外箱链接广播喇叭较多,导致现在有功放达不到使用功率,出现入口区广播时断时续情况;中国区10#楼外围广播,竣工图纸显示引至10#楼内,在日常维护期间发现中时讯公司更改了线路路由,引至8#机房中。上述问题已影响项目实际使用效果,使长影公司后续按竣工图进行维护产生较大的不利因素,并在后续使用中存在明显质量缺陷,长影公司就上述问题也已于2024年3月4曰向中时讯公司发函要求整改。中时讯公司因未按竣工图纸实际施工导致涉案项目存在明显的质量缺陷,该缺陷是由于中时讯公司没有完全履行按要求完成工作的给付义务所致,即使质保期届满,中时讯公司也应当对该缺陷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一审法院针对该涉案项目的事实情况认定为质量问题有误,该涉案项目明显为质量缺陷而非质量问题不应受到质保期的限制,中时讯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情况。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根据公平原则,依法改判。
中时讯公司针对长影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中时讯公司对于一审法院判决长影公司在2024年8月27日起向中时讯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有异议。涉案项目于2019年4月1日通过了由长影公司、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本项目为质保期2年,质保期结束时间为2021年4月2日。长影公司至2022年4月12日完成了上述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2020年12月前,中时讯公司已向长影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2000000的发票,收到长影公司15575000.01元款项。《长影海南生态文化产业园中国区、德国区、英国区、票务区、西班牙区弱电智能化系统项目补充协议(一)》第4.1.4“乙方完成本项目合同范围内建设内容,且通过项目验收,完成竣工结算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第4.1.6质保期付款中约定“在以下条件均成就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等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本合同总价的余额给乙方(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金、违约金及赔偿金);4.1.6.1乙方已完成的本项目合同范围内所有建设内容,通过要求的各类测评和甲方组织的验收和最终的竣工验收;……4.1.6.1乙方已向甲方提交款项申请手续并经甲方审核通过。”长影公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即2022年5月12日向中时讯公司支付应付工程款。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应从该日起算利息。二、中时讯公司不认可广播系统相关问题因中时讯公司原因导致,长影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2019年4月1日涉案项目已竣工投入使用,广播系统作为乐园重要系统之一使用频繁。在上述使用后两年的质保期间,长影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从未提及广播系统有关问题。且从质保期结束时间2021年4月2日至2024年3月3日,长影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也从未向中时讯公司提及关于广播系统问题,时至中时讯公司提请法院诉讼,长影公司才提及广播系统问题,中时讯公司不认可广播系统相关问题因中时讯公司原因导致。三、除以上异议之外,中时讯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涉案工程2019年验收交接并于2022年4月完成审核结算至今已近三年之久,长影公司未按约向中时讯公司付款,理应承担相关付款及利息等责任。综上,长影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亦缺乏法律依据。为维护中时讯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长影公司上诉请求。
中时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长影公司向中时讯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含质保金)7196297.66元;2.长影公司向中时讯公司支付利息,即以欠付的工程款7196297.6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2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完毕之日(暂计到2024年1月9日为437055.14元);3.长影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等。中时讯公司当庭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为2.长影公司向中时讯公司支付利息,即以欠付的工程款7196297.6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2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完毕之日(暂计到2024年1月9日为437055.14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12月1日,中时讯公司作为乙方,长影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长影海南生态文化产业园中国区、德国区、英国区、票务区、西班牙区弱电智能化系统项目合同书》,约定:1.1项目名称:长影海南生态文化产业园中国区、德国区、英国区、票务区、西班牙区弱电智能化系统项目;3.2本合同总价暂定为24194891.72元;4.1.4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及相应的成果资料,并按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否则,甲方付款时间及付款义务相应顺延,不承担违约责任;4.1.5在以下条件均成就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本合同总价的余额给乙方(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金、违约金及赔偿金):(1)乙方已完成的本项目合同范围内所有建设内容,通过要求的各类测评和甲方组织的验收和最终的竣工验收;(2)结算经终审部门定审;(3)本项目质量保证期从合同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24个月;(4)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和责任承担已完毕;(5)乙方已向甲方提交款项申请手续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合同还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其他内容。2017年4月1日、2017年12月6日,中时讯公司、长影公司双方分别签订《长影海南生态文化产业园中国区、德国区、英国区、票务区、西班牙区弱电智能化系统项目补充协议(一)》《长影海南生态文化产业园中国区、德国区、英国区、票务区、西班牙区弱电智能化系统项目补充协议(二)》。上述两个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变更:4.1.5前述条款所列20个工作日系在原条款基础上,自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书面付款申请,甲方审核合格后,并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算;在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各笔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及相应的成果资料,并按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否则,甲方付款时间及付款义务相应顺延,不承担违约责任。2019年4月1日,案涉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受长影公司的委托,信永中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对案涉项目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定金额为22771297.66元。中时讯公司、长影公司均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盖章确认。长影公司已向中时讯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15575000.01元。中时讯公司向长影公司催要剩余工程款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另查明,在庭审中,长影公司确认中时讯公司已向其开具了22000000.01元的发票。2024年7月29日,中时讯公司又向长影公司开具了金额为771297.65元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查明,因案涉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长影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向中时讯公司发出《关于广播线路施工问题的整改函》,要求中时讯公司整改。还查明,中时讯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支付了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一审法院于2024年2月4日作出(2024)琼0105财保35号民事裁定,依法对长影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工程款是否满足支付条件。中时讯公司、长影公司双方签订的《长影海南生态文化产业园中国区、德国区、英国区、票务区、西班牙区弱电智能化系统项目合同书》《长影海南生态文化产业园中国区、德国区、英国区、票务区、西班牙区弱电智能化系统项目补充协议(一)》《长影海南生态文化产业园中国区、德国区、英国区、票务区、西班牙区弱电智能化系统项目补充协议(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律应予以保护。中时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项目,并于2024年7月29日向长影公司足额开具了22771297.66元(22000000.01元+771297.65元)的发票,且案涉工程的质保期已经届满。长影公司于2024年3月4日要求中时讯公司整改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已经超过了工程的质保期。因此,长影公司以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中时讯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等为由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长影公司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长影公司应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中时讯公司支付工程款。第二,关于工程款的数额及利息。根据一审法院查明及认定的事实,工程项目总价为22771297.66元,长影公司已向中时讯公司支付了15575000.01元,因此,长影公司应当向中时讯公司支付工程款7196297.65元(22771297.66元-15575000.0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7196297.65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中时讯公司诉请超出一审法院核定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长影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时讯公司支付工程款7196297.65元及利息(利息以7196297.65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中时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向中时讯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长影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长影公司是否需要向中时讯公司支付工程款,如要支付,工程款的本息应如何计算。
关于长影公司是否需要向中时讯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可知,双方签订的《长影海南生态文化产业园中国区、德国区、英国区、票务区、西班牙区弱电智能化系统项目合同书》对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进行了以下约定:“4.1.4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及相应的成果资料,并按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否则,甲方付款时间及付款义务相应顺延,不承担违约责任;4.1.5在以下条件均成就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本合同总价的余额给乙方(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金、违约金及赔偿金):(1)乙方已完成的本项目合同范围内所有建设内容,通过要求的各类测评和甲方组织的验收和最终的竣工验收;(2)结算经终审部门定审;(3)本项目质量保证期从合同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24个月;(4)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和责任承担已完毕;(5)乙方已向甲方提交款项申请手续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合同还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其他内容”。后双方又分别于2017年4月1日、2017年12月6日签订了该合同的《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对原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以下修改变更:“4.1.5前述条款所列20个工作日系在原条款基础上,自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书面付款申请,甲方审核合格后,并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算;在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各笔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及相应的成果资料,并按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否则,甲方付款时间及付款义务相应顺延,不承担违约责任”。现中时讯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项目,该工程已于2019年4月1日竣工验收,中时讯公司、长影公司均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盖章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中时讯公司亦于2024年7月29日足额向长影公司开具了22771297.66元的发票,一审法院根据上述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结合本案案件事实,认定长影公司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长影公司应于中时讯公司已足额向长影公司开具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即2024年8月26日前向中时讯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长影公司抗辩称案涉工程项目存在明显的工程质量缺陷,不应受到质保期的限制,需由中时讯公司完成整改义务其方有付款义务。本院认为,案涉工程于2019年4月1日验收,工程质保期为2年,自工程验收完成约五年后长影公司方向中时讯公司发函要求中时讯公司对广播线路施工问题进行整改,长影公司认为该施工问题属于明显工程质量缺陷不受质保期限制,不符合本案事实,长影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应向中时讯公司支付工程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本息的计算问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结算确认案涉工程项目总价为22771297.66元,长影公司已向中时讯公司支付15575000.01元,故长影公司应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中时讯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7196297.65元。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及结合双方合同的约定,认定工程款利息应自2024年8月27日起算,据理充分,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中时讯公司关于长影公司应在2022年5月12日起算利息的意见,因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中时讯公司、长影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89元,由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856元,长影(海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652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戴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