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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交通运输局与某物流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6)粤5102行审86号 申请执行人某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某交通运输局于202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某交罚〔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某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粤某交罚〔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2025年6月23日8时02分,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某运输车辆行驶至某处(某治超监测点)被检测,该车车货总重56.475吨(该数据为某治超监测点系统检测车辆实际车货总重数据减去10%误差的重量),轴数6轴,限重49吨,超限7.475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制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某物流有限公司有使用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以《非现场检测单》、监测点抓拍图片等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该局于2025年7月31日向某物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某交罚〔2025〕*号)。因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法定义务。某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11月2日向某物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粤某交催[2025]*号《催告书》,催告某物流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义务,某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某交通运输局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提出上述申请事项。 被执行人某物流有限公司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交通运输局对被执行人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某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某交罚〔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