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11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学才路**。
法定代表人:冯利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三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双浜工业区林家潭路**
法定代表人:陈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王文星,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原审第三人:陆益军,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上诉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三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文星、陆益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9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婧
审判员 蒋 琦
审判员 严拥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