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锦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常熟市锦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2570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常熟市锦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58997603XT,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芙蓉村红豆路。 原告***诉被告***、常熟市锦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