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7259号
原告: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
原告娄某与被告常熟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娄某于202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