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2570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洁,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常熟市锦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58997603XT,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芙蓉村红豆路。
原告****被告***、常熟市锦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时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