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广州市星坤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初23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4民初2312号
原告:***,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被告:广州市星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州市星坤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