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粤7101行审645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府西一街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法制监督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广州市星坤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马溪村花港大道曾仔岭C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花环罚〔2017〕5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停止生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穗花环罚〔2017〕5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停止生产。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