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92民初73号
原告:某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3-A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7154373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当阳市玉阳办事处航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69511832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某钢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钢材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某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