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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钢材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92民初73号 原告:某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3-A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7154373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当阳市玉阳办事处航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69511832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某钢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钢材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某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