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陕0115执174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殷某。
某甲公司申请执行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115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6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15808.88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3137.1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2026年5月8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因涉案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案件应终结执行,待达到处置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院已依当事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陕0115执17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