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23民初790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元疃镇三合村吕大组,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童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六团公路33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YEUE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飞雁街124号陇星园区B座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4632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虞姬镇胡杨村牌坊组8,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2********。
原告***与被告上海童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