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2民初27431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飞雁街124号陇星园区B座5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