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天新北源建材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甘0102民初28381号 原告:甘肃天新北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新村369号雁滩管业市场B区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飞雁街124号陇星园区B座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排洪南路418号830。 被告:***,男,199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排洪南路418号830。 原告甘肃天新北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新北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六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新北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甘肃六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新北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90000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5850元(自2025年5月9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以货款9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保险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甘肃六建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为兰州万**危旧房改造项目(三期)、工程地点为兰州市安宁区万**长西区;合同第二条约定供应的材料名称为热采集系统;合同第三条约定材料标的、数量、价款,合同金额为90000元(含税);第九条材料结算方式为按实际数量结算,以增值税普通发票挂账;第十二条约定材料付款方式为合同内所有材料到场,发票挂账后次月开始根据甲方支付工程款同比例支付材料款,工程质保期间扣留百分之五的材料质保金,当建设单位支付质保金后同比例支付材料质保金。被告***在该合同中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甘肃六建供货,甘肃六建收到货物后由被告***签字确认原告所供货物的商品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供货结束后,原告共计向被告甘肃六建开具金额为90000元的发票。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最迟应当在2025年5月9日前付清全部货款,但其拖欠原告货款90000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甘肃六建辩称,甘肃六建对原告提出的货款本金无异议,对逾期付款损失不认可。双方所签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材料到现场后发票挂账,次月开始根据甲方支付的工程款比例支付材料款。但实际甲方并未按照约定向甘肃六建支付工程款,故甘肃六建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损失。 ***辩称,货款与其个人无关,是其单位甘肃六建采购的货物。现因甲方一直未支付工程款,所以甘肃六建才未支付货款,货款不应由***个人承担。 ***辩称,合同是甘肃六建与原告签订,其只是在现场收货的人员,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安装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六建二安公司)系甘肃六建内设部门,未办理工商登记。2024年10月,甘肃六建二安公司因承包的兰州万**危旧房改造项目(三期)工程需补充安装热采集系统,便向原告天新北源公司采购了相关设备、材料。2024年10月19日至11月1日期间,天新北源公司按照甘肃六建二安公司的要求陆续向其供应了分支线、屏蔽线、采集器等产品,甘肃六建二安公司该项目的材料员***在天新北源公司的配送单上签字确认收到上述产品。根据***签字确认的配送单计算,天新北源公司共计给甘肃六建二安公司供货的总金额为90000元。 2024年12月25日,原告天新北源公司(乙方)与甘肃六建二安公司(甲方)就上述材料采购事宜补签《材料采购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材料供应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兰州万**危旧房改造项目(三期),工程地点:兰州市安宁区万**厂西区。二、供应的材料名称:热采集系统。三、材料标的、数量、价款:热表采集器11台,含税金额77000元;分支线1500米,含税金额7500元;屏蔽线1100米,含税金额5500元;总金额90000元(含税,1%增值税普通发票)。……。六、乙方对材料质量负责的期限:工程竣工后两年。……。八、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及送、收货人员的确定:交货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进场;交货地点:兰州市安宁区万**厂西区施工现场;交货方式:乙方送货;乙方在产品运抵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做好验收工作和书面交验签字记录,必要时须得到业主和监理的书面验收确认;送货人:***、收货人:***、***。九、材料结算方式:按实际数量结算,以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1%)挂账。……。十二、材料付款方式:合同内所有材料送到现场,发票挂账后次月开始根据甲方支付工程款同比例支付材料款,工程质保期间扣留百分之五的材料质保金,当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质保金后同比例支付材料质保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材料采购合同》签订后,天新北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给甘肃六建开具了总金额为9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此后,甘肃六建二安公司及甘肃六建均未向天新北源公司支付货款。天新北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天新北源公司向本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并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此天新北源公司向本院交纳保全申请费979元,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费400元。 上述事实,有天新北源公司提交的《材料采购合同》、金牛管业兰州配送中心配送单、发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发票及***、***提交的劳动合同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天新北源公司虽与甘肃六建二安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但甘肃六建二安公司系甘肃六建内部机构,且未办理工商登记,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甘肃六建享有和承担。天新北源公司给甘肃六建供应了热采集系统,双方也签订了《材料采供合同》对购货事宜进行了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天新北源公司与甘肃六建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天新北源公司向甘肃六建供应了90000元的货物并于2025年5月8日开具了用于挂账的发票,甘肃六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至于甘肃六建提出工程甲方未支付工程款导致其未能向天新北源公司支付货款的主张,虽然《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甘肃六建于发票挂账后次月开始根据甲方支付工程款同比例支付材料款,但工程甲方并非《材料采购合同》的相对方,且庭审中甘肃六建自认兰州万**危旧房改造项目(三期)工程于《材料采购合同》签订前已经竣工验收,而其施工的热采集系统工程已完工并达到远传采集功能。现甘肃六建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积极向工程甲方主张相应的工程款债权,故其以工程甲方未能支付工程款抗辩天新北源公司的货款请求权有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公平原则,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但《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天新北源公司对材料质量负责的期限为工程竣工后两年,甘肃六建在工程质保期间扣留百分之五的材料质保金,现天新北源公司供应的材料质保期尚未届满,故甘肃六建向天新北源公司支付的货款金额应为85500元(90000-90000×5%=85500),本院对天新北源公司要求甘肃六建支付货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天新北源公司要求甘肃六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甘肃六建收到天新北源公司供应的货物后,却迟迟未支付货款,给天新北源公司造成了迟延付款损失,天新北源公司要求甘肃六建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金额,天新北源公司主张甘肃六建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25年5月9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首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本案中,天新北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向甘肃六建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材料采购合同》后附的天新北源公司营业执照也不足以证明其公司企业规模类型,天新北源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后主张其系中小企业,要求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依据不足。故本案无法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甘肃六建逾期付款给天新北源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予以确定。其次,根据《材料采购合同》中关于材料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甘肃六建逾期支付的货款本金为85500元,因此天新北源公司以90000元货款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最后,根据《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材料款于发票挂账后次月开始根据甲方支付工程款同比例支付,天新北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开具货款发票,故甘肃六建应自2025年6月8日起开始支付货款,逾期付款损失也应当自2025年6月8日起算。综上,本院判令甘肃六建以应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逾期付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上浮50%的标准向天新北源公司支付自2025年6月8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其中截至2025年9月15日,甘肃六建应当向天新北源公司支付的逾期付款损失为1068.75元(85500×3%×150%÷360×100=1068.75)。 关于天新北源公司要求甘肃六建承担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用的主张,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此进行约定,且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并非天新北源公司必要的支出,故本院对天新北源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天新北源公司要求被告***、***就货款、逾期付款损失、诉讼费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承担付款责任的主张。因案涉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为天新北源公司与甘肃六建,被告***、***仅为《材料采购合同》中甘肃六建指定的收货人,故***在《材料采购合同》上签名以及***在配送单上签字的行为均系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天新北源公司要求***、***就甘肃六建的债务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天新北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500元; 二、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天新北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9月15日的逾期付款损失1068.75元及2025年9月16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第一项货款中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5%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甘肃天新北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8元,保全费979元,以上合计2077元,由甘肃天新北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01元,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黄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