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20055号
原告:宿州市凤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大街中心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被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龙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宿州市凤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证据不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一审判决之前,宿州市凤明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州市凤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计119.50元,由宿州市凤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