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白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枝江市清达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荆州市白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民终19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枝江市清达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四0四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4048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白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荆堤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17898597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枝江市清达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白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8)鄂059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枝江市清达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未足额预交上诉费,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向枝江市清达锻造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枝江市清达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枝江市清达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枝江市清达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