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11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梅园西路57弄1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莆田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3民终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电信莆田分公司在提供客户服务中是否存在过错无法判断认定错误。***与电信莆田分公司签订《我的e家》客户服务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电信莆田分公司应当向***提供及时准确的电信服务,包括通话、短信、来电显示等服务,并收取电信服务费。在履约过程中,***支付了电信服务费,但电信莆田分公司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出现了缺陷,显示的是诈骗分子篡改的但与公检法机关号码完全一致的号码,电信莆田分公司存在明显错误。(二)二审法院认定***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结案处理意见,调取相关证据,再进行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判决是错误的。本案***是以***与电信莆田分公司之间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存在服务缺陷造成财产损失为案由起诉,是基于电信莆田分公司提供的来电显示存在不准确、不真实等服务质量而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是属于另一个法律事实,依法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主张因电信莆田分公司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不准确,导致其被电信诈骗444700元,电信莆田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一、二审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是在使用案涉号码的过程中被诈骗及电信莆田分公司对此存在过错,故一、二审法院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林 琳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