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营业场所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梅园西路57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73559623。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闽0322民初368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租金569249.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清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案与另案[(2020)闽0322执260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9)闽0322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的案由均为金钱给付,所要执行对象债务人、特定标的物有所交叉。为了便于对执行标的物的统一处置,提高执行效率,将本案[(2020)闽0322执264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9)闽0322民初3687号民事调解书]合并至另案[(2020)闽0322执260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9)闽0322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322民初3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