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梅园西路57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73559623。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闽0322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即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租金533333.36元、违约金160000.0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322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