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民初3185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梅园西路57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7355962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本案经本院调解员***协助调解,原告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已还清款项,且案件纠纷已实际了结为由,原告***自愿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朱 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