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民初4589号
原告:莆田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三亭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34101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梅园西路57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735596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莆田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经本院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现莆田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莆田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