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322民初297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梅园西路57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73559623。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