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2民初8508号
原告:义乌市某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
经营者: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
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某建材商行与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义乌市某建材商行于2025年4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某建材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某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