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13913号
原告:浙江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