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2106号
原告:合肥安宇消防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板桥河路东临泉路北元一名城A12幢1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合肥安宇消防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安宇消防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安宇消防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安宇消防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合肥安宇消防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