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423民初2772号
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西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河北省临漳县某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临漳县某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97元,减半收取6898.5元,由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