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建筑公司

某某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民初2563号
原告:***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营乡尧石得村(原白营老砖厂)。
法定代表人:赵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亮,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曙光小区南二楼一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牛玉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省临漳县建筑公司汤阴分公司,住所地***文王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北省临漳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城建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福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临漳县建筑公司汤阴分公司、河北省临漳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秀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