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吴某某;某某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刘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7019号 原告:刘某。 被告:吴某某。 被告:某某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某、某某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计1376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