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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2509号
原告:杭州龙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金峰乡山后村西塘坞地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0567358158。
法定代表人:杨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炳成、胡丽丽,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47042035X3。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
被告:项建华,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杭州龙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项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杭州龙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龙澳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项建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龙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龙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金生
二O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戴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