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大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华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大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台温商初字第2230号 原告:南通华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温岭市大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华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大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华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南通华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