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上海玛琥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千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申8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宁波千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19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玛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476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宁波千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玛琥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10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千懿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判决,系适用法律错误,违背立法本意。二、原审判决股东认缴期限加速到期缺乏法律依据,破坏现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违反《公司法》明文规定,违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综上,千懿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两种情形除外,其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应当加速到期。本案案外人北影控股(宁波)有限公司拖欠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款项,且经法院强制执行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而未申请破产,作为北影控股(宁波)有限公司股东的千懿公司、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玛琥实业有限公司,认缴的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因此,千懿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千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