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8574号
原告深圳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
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9元,原告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韩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壬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