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友某洲石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华幕某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浙江大华幕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3437号
原告:重庆市友某洲石材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大华幕某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负责人:***。
被告:浙江大华幕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友某洲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华幕某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浙江大华幕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友某洲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计1356元,由原告重庆市友某洲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