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华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义民初字第333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华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