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2681号之一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华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华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