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华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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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4财保20号
申请人浙江**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04670096A。
法定代表人:金方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琳海,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曹路260号1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785202937。
法定代表人:曾瑞程,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民生银行漕河泾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予以冻结,保全标的308811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民生银行漕河泾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保全标的308811元,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2064元,由申请人浙江**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吴财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王婳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