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3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2681号之一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华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3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方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丰理权,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华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楼宇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