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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公司、陕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1323民初8054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咸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进行诉前调解,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1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LPR1.5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总价为336000元。被告只支付234400元,余款101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不支付。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陕西某公司辩称,对剩余未付货款10万多元,是因为从合同签订完后,原告的货就没有准时到达现场,待货物到场后,货物不是同一批次,货里面的布局和配置有差异,安装过程也发生很多问题。货物拆开后有使用过的痕迹,货物应该是二手的,调试使用过程中设备多次发生问题,被告联系原告,告知其设备有问题,原告说谁家的货物没有问题,原告陈述的原因很牵强。因为被告没有付款,被告再联系原告来调试,原告让被告先付款,也不再履行售后服务。由于这些原因别人把这些设备款扣除了,没有把钱付给被告,被告也就没有钱付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C0D自动监测仪、凌恒C0D自动监测仪软件V1.0、氨氮自动监测仪、凌恒氨氮自动监测仪软件V1.0、总磷自动监测仪、凌恒总磷自动监测仪软件V1.0、总氮自动监测仪、凌恒总氮自动监测仪软件V1.0设备,各六套,总价为336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签订后,陕西某公司预付40%,计134400元,发货之日起60日内付清尾款60%,计201600元。上述产品于2021年4月25日交付完毕,被告支付货款234400元。其余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原、被告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主张原告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派人安装过程中也存在问题。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如果是产品使用中的问题,被告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原告履行售后服务,从产品交付使用至今,被告也是转售原告的产品,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产品有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应当支付的货款为10160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金。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根本违约的情形,但存在被告就相关产品使用中的问题与原告进行交涉,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支持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按年利率3.65%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某公司支付货款101600元及违约金(以101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2元,已减半收取1166元,由被告陕西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申请注意事项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履行义务提示 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相关文书确定的时间和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可直接向对方履行,也可以将金钱交付到人民法院的该案件专用账号。 不按时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案件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程序的,债务人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法院视情况依法对义务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拒绝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