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342号
原告: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来安街道办全民创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昆仑大街**河北创业投资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78元,减半收取计7789元,由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艳